安徽省摄影家协会章程
(2018年12月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摄影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省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安徽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安徽摄影事业、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广泛团结全省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不断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打响江淮文化品牌,推动安徽文艺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安徽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党组的直接领导下,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党的建设。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深化改革,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加强摄影家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咨询、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览展示、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 本会按照德艺双馨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日常培训、职业培训和专业培训中,突出抓好基层和创作一线摄影工作者特别是青年摄影工作者思想教育,积极倡导广大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树立和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自觉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坚决抵制低俗庸俗媚俗。
第六条 本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建立完善深入生活、扎根人民长效机制,引导广大摄影工作者崇德尚艺、潜心耕耘,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新时代文艺工作者。把提高质量作为文艺作品的生命线,尊重艺术规律,继承优良传统,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努力促进创作生产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精品力作。
第七条 本会注重全省摄影事业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切实加强专业化、大众化、多媒体化、品牌化和产业化建设,发展我省摄影事业;积极推进摄影创新,表彰奖励杰出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精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摄影新人。
第八条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履行相关报批程序的前提下,组织举办各类摄影活动;认真组织专业性评选工作,建立完善科学的摄影作品和摄影人才评价体系,突出思想艺术水平和德艺双馨要求,提升导向性、示范性、引领性作用;坚持重心下移,延伸手臂,建立“青年摄影家之友”工作平台,在深入生活、教育培训、参展参赛、评比表彰、宣传推介等方面增加新摄影群体的比例;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摄影活动,推广普及摄影艺术。
第九条 本会不断加强和兄弟省市摄协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摄影团体及摄影家的联系和交流,发展与台湾地区摄影团体、海外华侨摄影团体和华人摄影家的联系、交流和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艺术、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积极开展国际摄影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推动安徽摄影走向世界,增进相互间的沟通和了解,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
第十条 本会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摄影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本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摄影公益事业和摄影产业,积极加强摄影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摄影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各市摄影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中央驻皖单位、中直企业、各厅局级单位(行业)摄影协会和全省性摄影社会组织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具备相应条件,可向本会提出申请,按照有关条例履行审批程序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本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新会员,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利益,按规定交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本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主席团讨论决定,可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凡在我省工作、学习、生活,年满十六周岁、赞成本会章程、在摄影领域取得一定成绩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申请人所在的团体会员推荐,按照讲政治、严标准、高质量的发展原则,经本会审核批准并履行手续后,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外省、市、自治区摄影家协会的会员调至我省工作或迁居我省,在办理转会手续后,即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个人会员志愿加入中国摄影家协会者,依照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符合有关入会条件的,由本会推荐报送中国摄影家协会审批。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经主席团审议,报省文联批准,由驻会领导机构实施。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推荐新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 本会可依据会员的成就、贡献和资历,经批准,对会员授予相应的名衔。
第十九条 对于本会摄影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省内外各界人士,经主席团审批,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免交会费,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声誉,或因道德失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长期无故不参加本会常规性、公益性活动,私自以协会名义在外谋求不正当利益,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主席团讨论决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教育、谈话诫勉、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其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本会代表大会。全省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修改本会章程,选举理事会,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相关单位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照商定名额分别提名,团体会员单位可推荐一名协会负责人为理事候选人;理事会中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在不担任协会负责人职务后,则该团体会员应推举新任协会负责人接任理事,报经本会主席团批准。
本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代为行使其权力。理事会的职权为:执行本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主席、副主席,决定相关重大事项。理事会会议由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在省文联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皖籍在外有重大艺术成就和影响的摄影家,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按组织程序,可聘为兼职副主席(不占职数)。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按照省委规定规模,经主席团审批可补选理事。主席团设秘书长,由省文联党组提名考察任命。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从基层和创作一线择优选拔摄影工作者,挂职担任副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本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经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秘书长召集,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省文联批准,成立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专家指导委员会、新摄影业态专业委员会和各专业艺术委员会,提供专业咨询,推动摄影行业建设和艺术发展。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与义务。建立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年度履职登记制度,报经省文联批准后实施,推动主席团、理事会、专业委员会成员履职尽责规范化、程序化、常态化。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相关规则的成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财政拨款,会费,社会捐赠赞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由省文联统一监管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安徽省摄影家协会简称“安徽摄协”。安徽省摄影家协会英文全称是ANHUI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AHPA”。
第三十条 本会会址设在合肥市芜湖路168号。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本会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其修改权属本会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安徽省摄影家协会。